西城环卫设备哪家强,北京市养犬处罚条例?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市容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以及外国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限制、严格管理、禁限结合、总量控制的方针。
第四条 本规定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可以设立由公安、畜牧兽医、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环境卫生部门或者有关人员组成的限制养犬工作领导小组,并相应成立专门组织。
公安部门是限制养犬工作的主管机关。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积极配合。
第五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民(家属)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干部、职工、居民、村民和学生中坚持经常地开展限制养犬的宣传教育,做好限制养犬的工作。
第六条 本市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为重点限制养犬地区(以下简称重点限养区)。远郊区、县为一般限制养犬地区(以下简称一般限养区)。
重点限养区内的农村,经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参照一般限养区进行管理。一般限养区内的城镇,经区、县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参照重点限养区进行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对特定地区划定范围禁止养犬,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 本市严格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未经批准,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养犬。
第八条 重点限养区内严禁个人养烈性犬、大型犬。
本市许可饲养的小型观赏犬的品种与体高标准,由市公安局会同市畜牧兽医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九条 重点限养区内个人养小型观赏犬,必须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由公安派出所征求居民(家属)委员会的意见,报上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
重点限养区内单位因特殊工作需要养犬,由市公安局审核批准。
一般限养区内个人和单位养犬,必须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外国人申请养犬,由市公安局审核批准。
公民个人经批准养犬的,每户只准养一只。
第十条 重点限养区内个人养小型观赏犬,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以申请: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二)独户居住。
(三)保证遵守有关养犬的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经批准养犬的,必须携犬先到畜牧兽医部门对犬进行健康检查,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并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养犬许可证每年注册一次。
龙岩市垃圾管理条例?
龙岩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
收费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条 为提高龙岩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境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建设部2007年第157号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龙岩中心城区”指龙岩中心城市建成区(新罗区)规划范围(具体为东城、南城、西城、北城、中城、西陂、曹溪等7个街道全域,龙门、东肖、红坊、铁山、江山等5个镇集镇规划范围)内所产生的垃圾并进入我市指定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处理的区域,并随着城市发展作相应调整。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区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本规定所称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中转站运往垃圾处置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运输和处置费用。
第四条 垃圾处理费征收坚持“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凡在龙岩中心城区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城市居民及城市暂住人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等均应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 垃圾处理费征收按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按照规定收费标准进行征收。
征收对象属自来水公司供水的,由龙岩市城市管理局委托供水企业按月代征代缴,其他征收对象由龙岩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按标准征收。
第六条 对于一户一表用户,市区范围内常住居民的收费标准为9元/月·户,其中单人户和暂住人口经有关部门或所在居委会确认的,按3元/月·人收取;当月用水≤2吨的,则该户当月不收取垃圾处理费。
对于多户一表用户,由龙岩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核定户数后,按照征收标准征收。
对于一户多表用户,参照一户一表收费标准按实际情况进行征收。
第七条 市区范围内的所有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按上一年度末在职人数(含聘用人员)以3元/月·人缴纳垃圾处理费,由所在单位支出。
第八条 农贸市场与临时小菜市场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天0.3元收取垃圾处理费。临时经营、商业庆典等活动参照此标准执行,按场地面积每平方米每天0.3元收取,由活动举办方支出。
商店、饮食店、酒家、宾馆等服务业按照不同类别、营业面积计收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市区内固定摊点,如水果摊、小商品摊、早夜市饮食摊点及疏导摊点、流动摊点均需缴纳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第九条 对残疾人、孤寡老人、下岗职工等确属民政救济、低保对象实行收费减免政策,经有关部门或所在镇(街)出具证明后向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减免手续,每年1月份为减免申报月。
第十条 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龙岩市城市管理局依据建设部2007年第157号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 征收的垃圾处理费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支付龙岩中心城区生活垃圾运输、处理费用。每年由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垃圾处理费的收支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市政府每年组织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检查垃圾处理费的收费管理及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龙岩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垃圾处理费征收的统一管理工作,龙岩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具体负责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龙岩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中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龙政综〔2003〕309号)及《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龙岩市中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龙政综〔2009〕388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以及有条件的乡镇对生活垃圾进行统一处理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北京西城环卫最新招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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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城关镇?
1、城关镇
,是我国历来对县政府所在地的通称,即“县治”之意;新中国建立后,全国各地有很多县使用“城关镇”作为县治所在地(县城)的行政建制正式名称。
2、在清代以前,我国的县城是县政府的直属地,没有乡镇建制;县郊则划分为乡,由乡老士绅自治。
3、民国开始,部分县开始将县城也编为乡镇;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已有大量县城建立乡镇建制,而且多无城名,一般都被当地人民称为“城关镇”。因而在建国后一般就依照习惯,各地设立了众多的城关镇、城关乡、城关区
等等;部分县的县治迁移,城关镇不再是县城,但是治所迁移后一般还是会保留历史原有称谓。
4、自90年代起,各地陆续意识到这个问题,全国千篇一律的诸多“城关镇”开始普遍改名或分设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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