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环卫设备多少钱,北京蔬菜批发市场排名?
1、北京八里桥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
北京八里桥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是根据原国内贸易部和北京市人民政府的决定,经国家计委批准立项的国家级重点批发市场,也是首都\"菜篮子\"重点工程。市场由中央企业中商企业集团公司和北京潞运通经贸集团,共同投资1.5亿元于1998年建成开业。
2、北京农产品中央批发市场
北京农产品中央批发市场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经营设施4.5万平方米,经营粮油、特菜、食用菌、食品。特菜批发量占北京市供应量的80%,食用菌、酒水饮料已形成一级批发集散地。市场现有经营客户800余户,一级批发商、代理商达60%,年经营量90万余吨,经营额50亿元。
3、北京新发地农产品批发市场
北京新发地农产品批发市场成立于1988年5月,当初只是一个占地15庙、管理人员15名、启动资金15万元,连围墙都是铁丝网的小型农贸市场。经过18年的建设和发展,现已成为北京市交易规模最大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在全国同类市场中也具有很大的影响力。
市场现占地面积1370亩,总建筑面积近15万平方米,有管理人员1100多名(其中保安员400多名),总资产近4.2亿元。
4、北京大洋路农副产品市场
北京大洋路农副产品市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在东四环内,地理位置优越,距离市中心较近,许多零售商都开着卡车前往大洋路农副产品市场进行农副产品的批发。
品类齐全,品质较好,囊括了水果,肉类,蔬菜,粮油等各种产品,面积较大,同时环境卫生,北京市市内的零售商可以选择前往大洋路农副产品市场进行产品的选购,但是大洋路容易堵车,因此需要提前进行时间的规划,以免造成损失。
5、北京市西郊肉类水产品市场
北京西郊肉类水产品市场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内,距离市中心较近,商品品类较为专一,主要销售肉类以及水产品,冻货的价格非常有竞争力,品质也较好,虽然面积较小,但是环境丝毫不差,同时商家的素质较高,商品物美价廉,可以说是购买水产品以及肉类的不二之选。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的内容?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畜牧兽医、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全面负责养犬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养犬登记和年检,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
有关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一)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负责犬类的免疫、检疫和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负责对街面流动无照售犬行为和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人诊治的管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居民、村民中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养犬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防疫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地区有关养犬管理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居民、村民、业主应当遵守公约。
第七条
本市东城区、西城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朝阳区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县为一般管理区。
重点管理区内的农村地区,经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按照一般管理区进行管理。一般管理区内的城镇和人口聚集的特殊区域,经区、县人民政府决定,可以按照重点管理区进行管理。
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院和学校的教学区、学生宿舍区禁止养犬。
天安门广场以及东、西长安街和其他主要道路禁止遛犬。主要道路名录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向社会公布。
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会议经讨论决定,可以在本居住地区内划定禁止遛犬的区域。
第九条
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年检制度。未经登记和年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养犬。
第十条
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养一只犬,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禁养犬的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长标准,由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确定,向社会公布。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危险物品存放单位等因特殊工作需要养犬的,必须到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
第十一条
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四)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
第十二条
个人在养犬前,应当征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并与其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
养犬人应当自取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之日起30日内,持证明到住所地的区、县公安机关进行养犬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
养犬人取得养犬登记证后,领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健康免疫证。
养犬登记证年检时间、地点及要求由公安机关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养犬应当缴纳管理服务费。
重点管理区内每只犬第一年为1000元,以后每年度为500元。
一般管理区内的收费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养犬人住所地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新住所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养犬人将在一般管理区登记的犬,转移到重点管理区饲养的,应当符合重点管理区的养犬条件,并自转移之日起30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饲养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补缴管理服务费差额。
养犬人将犬转让给他人的,受让人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养犬人丢失养犬登记证的,应当自丢失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六条
犬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不得再养犬。
养犬人因故确需放弃所饲养犬的,应当将犬送交犬类留检所,并到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三)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携犬乘坐电梯的具体时间;
(四)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五)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
(六)携犬出户时,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七)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八)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九)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
(十)严格履行养犬义务保证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第十九条
对伤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及时送交公安机关设立的犬类留检所,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检疫;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依法采取扑灭措施,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发现狂犬病等疫病的单位、个人应当及时向区、县畜牧兽医、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疫情划定疫点、疫区,并采取紧急灭犬等防治措施。公安机关协助做好工作。
第二十条
从事犬类养殖、销售,举办犬展览,开办动物诊疗机构或者从事其他犬类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向公安机关备案。
从事动物诊疗的人员应当具有兽医资格,并经过执业登记注册。
禁养区、重点管理区内禁止从事犬类养殖、销售和举办犬展览。
第二十一条
养殖、销售犬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养殖的犬应当进行犬类狂犬病的预防接种,经预防接种后,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动物健康免疫证;
(二)销售的犬有动物健康免疫证和检疫证明;
(三)不得将养殖的犬带出饲养场地。
第二十二条
禁止冒用、涂改、伪造、买卖与养犬和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相关的证件、证明。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或者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反映,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举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没有申请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二十五条
养犬人因违反本规定,被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吊销养犬登记证的,在五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本居住地区的养犬登记、年检情况等事项向居民、村民公开。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在禁养区内养犬的或者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以及冒用、涂改和伪造养犬登记证养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可对单位处1万元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九条,未经登记、年检养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或者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逾期不办理养犬变更登记的或者丢失养犬登记证逾期不补办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单位处2000元罚款,对个人处50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对单位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吊销养犬登记证:
(一)违反本规定第八条,在禁遛区遛犬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携犬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小出租汽车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乘坐电梯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携犬出户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将养殖的犬带出饲养场地的。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六项,携犬人对犬在户外排泄粪便不立即清除,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二十三条,违法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畜牧兽医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对街面流动无照售犬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实行执法责任制,依照法定程序积极履行管理职责,文明执法。
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养犬人不予办理养犬登记、年检或者故意拖延的;
(二)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者接到的举报,不依法处理或者相互推诿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市公安机关设立犬类留检所,负责收容处理养犬人放弃饲养的犬、被没收的犬以及无主犬。
公安机关设立的犬类留检所收容的犬,自收容之日起7日内可以被认领、领养;对无人认领、领养的,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对病死犬,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实施本规定的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3年10月15日起施行。
1994年11月30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同时废止。
北京环卫集团董事长相当什么行政级别?
副厅级别。
1、北京环卫集团是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 市属企业,属于副厅级别。
2、所以北京环卫集团董事长属于副厅级别,相当于丰台区副区长、北京市工商局副局长级别。
巢湖市销毁7000余件非法烟花爆竹8个非法储存黑窝点被捣毁?
除夕夜零点一过,我的天呀,鞭炮声此起彼伏,一直持续到正月初一早上八点才渐渐消停。空气中弥漫着刺鼻的硝烟味。村子里大街上,到处是红色的鞭炮碎屑。记得小时候,家里放的鞭炮最大500响,并且鞭炮个头小。近二十年来,鞭炮个头越来越大,由过去的100响、200响到现在的10万响。更有耍酷的,一挂鞭炮四五十米长。好家伙,劈哩啪啦一阵子,烟雾弥漫,好远都能闻到一股火药味。放鞭炮确实污染环境,许多人不以为然,对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持抵触情绪。多数人认为,春节本来就越来越没有节味,再不让放鞭炮,干脆别过春节算了。其实,从我内心来讲,我贊成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有人说烟花爆竹放了多少多少年了不曾见污染环境,现在说放烟花爆竹污染环境啥意思?要说八十年代那会过春节放鞭炮对环境的影响还真不大。我记得当时村子里放的最长的鞭炮是1000响。很多老百姓除夕夜放的是200响,500响。必竟当时经济条件不好,过节放个500响的鞭炮就相当牛了。当时一个村放的鞭炮也没有现在一家人放的鞭炮多。现在鞭炮花样多,装药量多,春节期间各家各户500响的鞭炮谁还买?动辄5万响、10万响。好大一卷,伸开几米长。不管从长度,装药量都比八十年代高出上百倍,这样算下来,你说环境能不瞬间严重污染吗?好在只有每年除夕到正月初一这期间污染严重。如果天天象春节一样不禁止的话,后果会很严重。
话说回来,如果从百姓的风俗习惯考虑,强行禁止烟花爆竹显得有点不近人情。我的想法是,逢年过节燃放烟花爆竹,还应该象八十年代那样,鞭炮在500到1000响为佳,有点过节气氛就行,城市可以专门划分一块儿燃放鞭炮的区域尽情燃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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