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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进出口货物,物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按国家规定,下列进口货物中)

时间:2023-03-07 作者:admin666ss 点击:65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第四条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 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算。 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作案当时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当时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 4,农副产品,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大牲畜,按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 5,进出口货物,物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 6,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按国有商店零售价格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 7,外币,按被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 8,不属于馆藏三级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书画等,按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计算,或者按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11,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10的规定计算;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9,10规定的盗窃数额累计计算。

 5,进出口货物,物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按国家规定,下列进口货物中) 热门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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